第236章 尋找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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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小聲問:“您要去跟什麽人談?
”
比唐希恩資歷要多十餘年的男律師,面對她這位年輕的新任總裁,說話小心、恭敬。
唐希恩不習慣對下屬擺架子,故而收起臉上的沉靜,笑道:“至少得知道原告這個抑鬱症是怎麽來的。
放心吧,我有思路。
你們先忙別的事,這條線我來跟。
”
她帶著林雨若去安某之前出事的重工廠,先是去案發現場看了一下,一邊聽現場管理描述當時意外發生時的情景,一邊自己站在那台機台前還原了一遍當時的情況。
因為現場監控角度問題,並沒拍到安某當時是否違規操作,判定安某違規操作的是現場管理。
一般這種情況,法官會判定企業應對安某的工傷及各項損失負責。
根據安某的工資標準、安某被評定的七級傷殘企業應支付的十三個月傷殘補助金,再加上各種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營養費、康復費等一切雜費,法庭至多判傅氏賠償安某二十到三十萬元。
但因為這個事情傅氏確實拖了安某兩年不處理,導緻安某患上嚴重的抑鬱症。
雖然抑鬱症也不代表就失去工作能力,但有這個病,原告律師若主張安某後期關於抑鬱症的康復費都由傅氏負責,那就不是小錢了。
也難怪安某一方敢要求傅氏一次性賠償自己兩百多萬元的損失。
如果傅氏想勝訴,就要證明安某的抑鬱症不是因為工傷導緻,而是其他事情導緻。
唐希恩以前修過一點基礎心理學,她知道安某在傷勢並不是無可挽回的情況下患上嚴重抑鬱症,很有可能是因為之前就有抑鬱情緒。
她去問了一些和安某比較有來往的同事,大家都表示安某平日就比較敏感多疑、常見安某悶悶不樂,操作機台期間經常走神,幾次差點釀成大禍。
其中一個女同事給唐希恩看了安某的朋友圈,在案發前一個月,安某的朋友圈就常常轉發一些比較消極灰暗、跟感情有關的文字。
唐希恩推測安某的感情狀態應該不太穩定,案發前就有抑鬱情緒,再加上一個重大打擊,直接爆發抑鬱症。
這個打擊很有可能跟感情有關。
這時候,唐希恩已經漸漸有頭緒了。
她讓林雨若去調查安某的配偶,看是否有出軌或者家暴傾向。
經過調查,安某的配偶很正常,是個居家型的男人。
每天一下班,就先去學校接孩子,買了菜回家做飯。
每天晚上八點多準時帶著妻子孩子出來小區散步,看上去像是一個顧家的好男人。
唐希恩看到調查資料,轉了個思路,決定從安某可能存在的其他感情查起。
她選擇從最容易獲得的職場戀情排查起,再次去了一趟重工廠,拿了安某在職那段時間,工廠打卡處和停車場的監控。
結果發現安某之前長期搭坐另一位男同事的車上下班,每次都是自動坐的副駕位,倆人每天一起進出,看上去猶如一對夫妻。
隻是那位男同事在案發前一個月就離職了,這個時間節點與安某朋友圈轉發的那些跟感情有關的毒雞湯時間吻合。
事情差不多搞清楚了。
剩下的工作就是取證。
唐希恩找管理部要了與安某曖昧的那位男職工的資料,親自去了一趟對方所居住的小區,在樓下把剛下班回來的對方攔下。
對方一見到她,愣了一下,問:“你是?
”
唐希恩自我介紹:“傅氏集團法務人員唐希恩。
關於安某,我有幾個事情想跟你確認。
”
一聽到安某的名字,對方立刻就十分緊張地看了眼樓上,說:“我已經離職兩年了,無可奉告!
”
態度還是比較強硬的。
唐希恩笑了下,也看向他剛才所看的方向:“你太太下班了吧?
應該做好晚飯等你回去吃?
要不,我們上你家談?
”
說著,揚了揚手上的人事檔案複印件。
對方面色成灰,唐希恩又問:“或者,小區大門邊上有一家冷飲店,我們去那邊聊幾句?
”
對方無奈地看了她一眼,點頭。
倆人去了冷飲店,找了個角落的卡座坐下。
唐希恩幾句話說明來意,對方一聽她不是為了維護安某而來的,心立刻就定了,將自己與安某維持多年的婚外情關系說了出來。
唐希恩問:“你介意我錄音嗎?
因為到時候可能需要作為證據提交到法庭。
”
對方一聽,面色再度難看起來,糾結道:“如果你們這個事情鬧到法院,是不是我和她之前的事情就會曝光了?
”
唐希恩笑了下,說:“傅氏主要想讓安某撤訴,並不希望和她對簿公堂。
這個證據隻要給到安某的律師那邊,律師一般是會建議她撤訴的,沒機會鬧到法院。
”
對方還是不放心,又問:“那她的律師會把我曝光出去嗎?
”
“這點你可以放心,律師和當事人是有保密協議的,不可能去洩露任何跟案件有關的事情。
”
對方放下心來,同意唐希恩錄音。
唐希恩這就問了他幾個關鍵性問題,主要是他跟安某什麽時候發生感情危機,什麽時候跟安某結束,以及那兩個階段安某情緒如何。
錄音的時候,唐希恩特別針對那兩件對安某造成緻命打擊的時間點進行二次確認,用以證明安某的抑鬱症其實是感情失敗導緻。
錄音結束,對方又提供了一些很有價值的東西——
微信聊天記錄:安某多次給他發微信,哭訴自己因為他的冷暴力太難過,而魂不守舍、錯誤操作機台導緻了悲劇的發生;而他選擇在那個時間跟安某提出結束。
安某後來,幾次瘋狂地發語音告訴他,自己因為跟他分手而導緻抑鬱症發作,要尋死。
拿到微信聊天截圖和安某的語音,唐希恩立刻打電話約了安某的律師,讓他們明天到集思進行私下和解。
案件差不多要解決了。
唐希恩回到家已經十點多,傅時禦在書房忙,聽見她回來,忙出來問了句:“你吃飯了嗎?
”
“吃了。
”
傅時禦走去吧台倒了一杯溫水遞給她:“不是說集思還沒接到案子嗎?
怎麽這麽晚才回來?
”
唐希恩這就將安某要告傅氏的事情提了一下。
嗯,今天走一個常見的工傷案。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本章完)